一、发票领购、保管
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管理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2、增殖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人员专用文件柜中。
3、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殖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及时放到财务人员专用文件柜中。
4、对于开具的增殖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殖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5、严禁将研究院领购的增殖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7、发票管理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研究院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研究院收入,须向合作单位开具增殖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
三、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发票。
四、严格按照研究院规定时限开具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五、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退费,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研究院。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已作帐务处理或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研究院,作为研究院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研究院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七、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发票的基本联次。
八、不符合规定的增殖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九、丢失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十、不代开、虚开增殖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