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院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现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零星备件或其他零星开支;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现金支付并经院长书面同意的其他开支。
二、现金收付原则
1、收付现金必须按照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按照《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审批签章的,财务不予付款。
2、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按照《员工借款管理办法》执行。
3、任何人不得擅自将研究院现金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研究院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4、任何人不准白条抵款,不准垫支挪用研究院资金。
三、现金收入和支出
1、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全部送存研究院银行账户。
2、支付现金,应该从备用金中支付或银行存款提取,研究院任何员工不得以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严禁坐支现金。
3、研究院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截留研究院的现金收入,在取得现金收入后应及时上缴财务。
4、支付现金在1-5万元的,经办人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财务;5万元以上的,经办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财务;事先未通知的,财务有权拒绝办理付款业务(研究院紧急、重大的非日常事项除外)。
四、现金报销时间
1、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验收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报销。
2、出差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
3、员工向研究院的借款在年末应全部还清,如不按时还清借款又不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的,财务部门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
五、库存现金管理
1、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研究院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禁止超过限额备用金。
2、办理现金业务,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3、财务人员必须每日核对库存现金,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院长汇报,查明原因后按照院长审批签章后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相互补抵。
4、财务人员每月末必须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款、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帐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5、现金保管要有安全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
六、处罚
1、对违反本制度给研究院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严重,给予处罚,并保留以法律手段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2、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冲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存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截留收入,逾期报销的,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2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