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院预算是指研究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研究院年度内所要完成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货币表现,是研究院日常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依据。
研究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二、研究院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平稳、分级编制、责权结合”的预算管理体制,执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研究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稳”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四、预算编制方法:应根据研究院开展研究和服务需要和财力可能进行预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研究院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研究院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五、预算编制报批程序:年度预算应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编制完成,并上报研究院理事会。研究院理事会根据上一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批准下一年度的预算。为保证研究院研究和服务活动的正常开展,理事会一般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批准下一年度预算方案。如因故未获批准,院长有权根据研究院的实际情况,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待预算方案获得批准后,先行支付的费用应纳入批准的预算方案。
六、院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研究院的研究和服务状况,决定预算资金的具体使用。
七、预算调整:研究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能够报请研究院理事会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研究院根据理事会的相关批复,重复前款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