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研究院财务管理,规范研究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研究院教学活动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研究院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研究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研究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研究院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研究院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研究院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研究院财务状况,对研究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第三条 研究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具体财务活动在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研究院设立财务室,财务室配置专职财务人员一名。
第四条 研究院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研究院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任何人不得违反。对违反研究院财务制度的人员,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严格开支审批制度。坚持“用钱大家议,审批一支笔”的原则。研究院所有开支、借支都必须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乱开支,乱借支。研究院所有开支、借支必须手续完备,按正常程序进行。所有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可靠,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经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任何人不得虚列、虚报任何开支。
第六条 研究院的经费支出要以研究和服务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加强收入管理,确保应当收取的各项收入足额收取。要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研究院财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隐匿、截留任何收入。研究院的任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均不得乱收费,也不得私自表态减免服务收费。
第八条 研究院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要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和编报各项财务报表,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帐物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要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